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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卷评阅、复核与登分工作规范(修订)

2021年06月23日 10:19  点击:[]

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,根据《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强化质量保证提高教学质量实施办法》精神,做到评卷、复核及登分工作规范化、科学化,结合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范。

第二条试卷是重要的教学原始材料之一,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和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依据,是衡量人才培养质量以及发挥教学质量监控功能的重要原始资料。

第三条 试卷评阅

(一)评卷组织

考试结束后,各二级学院和教学部按照教务处统一安排,确定评卷地点,准备评卷所需办公用品;组织教师(包含专兼职、外聘、返聘教师)学习评卷、复核和登分等相关文件,明确评卷要求。

(二)评卷要求

1.任课教师评阅试卷应本着严肃认真、高度负责的态度,认真学习评分标准(标准答案),精准领悟答案内容,准确掌握赋分尺度,客观公正地阅卷赋分,不得因个人好恶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。

2.阅卷采用分组负责、流水作业方式,每位教师一般负责批阅1-2个大题为宜。

3.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签字笔,记分字体必须工整、清晰、规范,易于辨认。

4.每道大题前要赋该题总分,大题的总分要与其包含的小题得分之和相符,并将总分填在卷首对应的得分栏中。

(三)签名

1.分数一经评定,不得随意更改;若因书写错误需要更改,评卷教师(或复核人)须在改动处签名。

2.每份试卷阅卷人须在答题卡对应位置处签名。

3.如一位批阅人批阅的几个大题相邻,则须分别在签名处签名,不得几个题号只签一个姓名。

(四)评卷标志

1.单选题、多选题、判断正误题、匹配题、填空题

(1)答案正确的划“√”;答案错误的划“X”,不能只划“√”或只划“X”;

(2)划“X”处不用赋负分,只需在大题号前写上得分即可。

2.计算题

(1)解题步骤与结果完全正确,可在结果处划“√”,在题号前赋分;

(2)如解题步骤部分正确,在正确步骤处划“√”,并赋分;在错误步骤处划“X”,此处不需要赋负分。最后在题号前写上本题得分;

(3)未做答,先在答题区划“0”,然后在题号处划“0”;

(4)如解答步骤及答案完全错误,在答案处划“X”,并在题号前划“0”。

3.名词解释题

①答案完全正确,可在答案处划上“√”,并在题号前赋分;

②如果答案不完整,则需在答案上划上“”符号,并根据标准答案在题后扣分(得负分),然后将本题得分写在题号前;

③答案完全错误,可在答案上划“X”,并在题号前赋“0”分。

4.简答题

①如果答案完全正确,可在答案处划上“√”,并在题号前赋分;

②如果答案不完整,但要点清晰,则需在正确答案要点上划上“√”,并在正确要点前赋分。在错误要点上划“X”,不需扣分,最后将本题得分写在题号前;

③如果答案没有清晰的要点,但意思又不完全错误,则在答案上划“”符号,并在此处赋负分,然后将本题得分写在题号前;

④如本题答案完全错误,可在答案上划“X”,并在题号前赋“0”分。

5.论述题、案例分析题

①答案较为准确、全面,在答案上划上“√”, 但原则上不赋满分;

②答案不完整,则需根据参考答案或赋分标准,酌情扣分(得负分),不需要划“”符号或其他符号;

③最后将得分写在本题题号前。

6.作文题

(1)写作完美,可在文章后写上得分,不需要划上“√”,本题原则上不得赋满分;

(2)写作不尽完美,需根据赋分标准,在文章后空白处酌情得分,不需要划“”符号;

(3)最后在题号前写上得分。

7.其他题型

以上六类题型以外的题型,阅卷教师使用的阅卷符号及赋分方式,由教研室讨论决定,原则为美观规范。

8.得分标记

为了计分清晰准确,所有得分均不得在分值下划单横线或双横线。

第四条 成绩复核

1.阅卷结束后,各教研室要组织评卷教师对所有试卷进行认真复核。

2.阅卷人可以是复核人。

3.复核人发现成绩计算有误,不得私自更改,要将有误试卷交阅卷人更改,并提示阅卷人在更改处签名。

4.总分人与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,均需在规定的位置签名。

第五条 登分

1.试卷及成绩经复核无误后,由任课教师负责按要求在

规定时间内登陆学院“教学管理系统”,及时填报并提交学生成绩。

2.填报分数必须与试卷得分一致。

第六条 试卷装订及上交要求

试卷经检查无误后,由任课教师按照试卷装订要求规范装订。试卷(答题纸)要按学号由小到大的顺序依次排列,并按规定顺序(试卷封面、考场记录、成绩单、质量分析、试卷、答案、答题纸)装订成册,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存档。

第七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商职院院发〔2020〕14号文件中的附件8(即《商洛职业技术学院试卷评阅、复核与登分工作规范》)作废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教务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21年6月2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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