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(修订)
第一条 为了端正考风,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,根据教育部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和《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凡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者,该课程以零分计,不能重考,并按情节轻重,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三条 考试(考查)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记过处分:
1.合谋作弊的主谋者;
2.请他人代考者;
3.替他人考试者;
4.考试作弊,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,故意纠缠、谩骂或威胁监考人员者;
5.第二次作弊者;
6.利用手机查答案或用手机拍照试卷者。
第四条 考试(考查)中有下列行为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:
1.索要他人答案,抄袭他人试卷或互换试卷者;
2.传递纸条,向他人提供答案者;
3.借上厕所之机查阅书籍、笔记或与他人讨论答案者;
4.考试有夹带者;
5.未将手机放在指定位置者。
第五条 考试(考查)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警告处分:
1 ..未按规定就坐,不接受监考人员安排者;
2.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、打暗号者;
3.交卷中,看别人答案,讨论试题者;
4.交卷中,故意在考场上逗留,向他人说答案者;
5.故意不交试卷者;
6.考试结束后,还继续答卷或拖延交卷者;
7.未经教务处批准,擅自缺考着。
第六条 处分由二级学院核实,并按规定及时处理通报,整个考试结束将本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情况上报教务处备案。
第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